各县(市、区)体育局(教文体局)、各下属单位、市级各体育社团: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推动社团自身建设和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嘉兴市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体育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体育社团)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推进体育事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体育社团的管理,发挥体育社团在体育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社团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经嘉兴市体育局(简称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从事体育工作的全市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社团必须以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宗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体育法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成立与变更
第四条 成立体育社团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成立市级体育社团应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体总秘书处初审和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和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体育社团,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申请书,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 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章程范本规定要求的社团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三) 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 领取并填写《嘉兴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五) 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体育局自收到体育社团筹备的申请材料经验审完整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对经审查认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当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书,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出具不同意文书,向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市体育局提出社团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成立社团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三) 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 (秘书长以上) 及其备案表;
(四) 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 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
(六) 领取并填写《嘉兴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
(七) 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成立体育社团的申请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 社会团体需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市体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未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体育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社团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健全内部工作机构,完善有关制度,坚持民主程序,并本着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应符合章程范本中第四章规定的要求。社团应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届满6年无特殊原因未换届的,理事长(主席、会长)应对无故延期换届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席或会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如理事长(主席或会长)未履行职责或无法召集到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致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无法正常召开的,市体育局将会同该协会秘书长和相关理事商议后确定临时召集人,由临时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扩大会,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改选或增补。
第十五条 社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社团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任职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既要考虑社团应具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况,一般设主席(理事长、会长) 1人,副主席 (副理事长、副会长) 5-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l-5人,赞助人员担任的特邀职务不在此限内。社团可根据情况设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主席(理事长、会长)。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可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人员工作变化需要调整人员的,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社团审议通过后报市体育局审查。
第十八条 社团领导人应由关心支持并乐于参与社团工作的党政领导、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体育行政部门领导、运动项目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热心支持社团工作的企业界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 社团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超期换届的,按5年一届计算)。年满70周岁或任期已满两届继续任同一职务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声望,有较高的认同度和美誉度;
(二)连续2年及以上(上一年度往前)被评为市级优秀等级或本届任期内被评为省优秀体育社团;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经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社团的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 (理事长、会长) 、副主席 (副理事长、副会长) 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兼任社团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体育局统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是体育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简称市体总)负责体育社团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市体育局、市体总管理的社团与本市县级相同项目的社团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市体总对全市体育社团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一) 负责体育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团年检、指导社团清算工作。
(二) 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社团自律,积极实施社团管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 监督体育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
(四) 对违反体育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 体育社团需报批和备案事项:承办全国、全省、区域性赛事活动;推荐省级本项目协会成员及省级先进单位和个人;体育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涉外活动或其他重大活动;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举办全市性赛事、设立基地、选调裁判、评选市级先进等。
第二十四条 体育社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体育局、市体总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团规章制度,并依据章程和各项制度开展业务活动,实施规范管理行为,进行社团自律。社团各项活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从事与社团章程和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社团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服务;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事务工作,并积极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二十六条 体育社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 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体育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
各县(市、区)体育局(教文体局)、各下属单位、市级各体育社团: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推动社团自身建设和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嘉兴市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体育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体育社团)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推进体育事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体育社团的管理,发挥体育社团在体育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社团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经嘉兴市体育局(简称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从事体育工作的全市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社团必须以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宗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体育法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成立与变更
第四条 成立体育社团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成立市级体育社团应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体总秘书处初审和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和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体育社团,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申请书,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 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章程范本规定要求的社团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三) 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 领取并填写《嘉兴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五) 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体育局自收到体育社团筹备的申请材料经验审完整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对经审查认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当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书,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出具不同意文书,向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市体育局提出社团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成立社团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三) 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 (秘书长以上) 及其备案表;
(四) 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 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
(六) 领取并填写《嘉兴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
(七) 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成立体育社团的申请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 社会团体需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市体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未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体育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社团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健全内部工作机构,完善有关制度,坚持民主程序,并本着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应符合章程范本中第四章规定的要求。社团应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届满6年无特殊原因未换届的,理事长(主席、会长)应对无故延期换届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席或会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如理事长(主席或会长)未履行职责或无法召集到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致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无法正常召开的,市体育局将会同该协会秘书长和相关理事商议后确定临时召集人,由临时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扩大会,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改选或增补。
第十五条 社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社团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任职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既要考虑社团应具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况,一般设主席(理事长、会长) 1人,副主席 (副理事长、副会长) 5-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l-5人,赞助人员担任的特邀职务不在此限内。社团可根据情况设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主席(理事长、会长)。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可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人员工作变化需要调整人员的,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社团审议通过后报市体育局审查。
第十八条 社团领导人应由关心支持并乐于参与社团工作的党政领导、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体育行政部门领导、运动项目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热心支持社团工作的企业界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 社团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超期换届的,按5年一届计算)。年满70周岁或任期已满两届继续任同一职务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声望,有较高的认同度和美誉度;
(二)连续2年及以上(上一年度往前)被评为市级优秀等级或本届任期内被评为省优秀体育社团;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经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社团的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 (理事长、会长) 、副主席 (副理事长、副会长) 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兼任社团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体育局统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是体育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简称市体总)负责体育社团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市体育局、市体总管理的社团与本市县级相同项目的社团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市体总对全市体育社团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一) 负责体育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团年检、指导社团清算工作。
(二) 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社团自律,积极实施社团管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 监督体育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
(四) 对违反体育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 体育社团需报批和备案事项:承办全国、全省、区域性赛事活动;推荐省级本项目协会成员及省级先进单位和个人;体育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涉外活动或其他重大活动;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举办全市性赛事、设立基地、选调裁判、评选市级先进等。
第二十四条 体育社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体育局、市体总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团规章制度,并依据章程和各项制度开展业务活动,实施规范管理行为,进行社团自律。社团各项活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从事与社团章程和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社团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服务;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事务工作,并积极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二十六条 体育社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 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体育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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