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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嘉兴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嘉兴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嘉兴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嘉兴门户网站“中国嘉兴”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中国嘉兴门户网站” ;指定地点为: 嘉兴市新气象路618号国际会展中心商务楼4楼南区,公开时间为: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73—89976384。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9976384,传真号码:0573-82222997,通信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新气象路618号国际商务中心商务楼4楼南区,邮政编码:314001。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嘉兴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网址(http://www.jiaxing.gov.cn/col/col1228936304/index.html)申请,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嘉兴市体育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告知):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指市级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2521263、82521262,传真号码:0573-82521262,通信地址:嘉兴市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501室,邮政编码:31405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指市级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为嘉兴市人民政府,经办单位为嘉兴市行政复议局,嘉兴市行政复议局联系电话:0573-83383501,通信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祝家港路中南大厦13楼(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西侧),邮政编码:314050。

涉及本单位(指市级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也可以向嘉兴市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12345,通信地址:嘉兴市广场路 1 号,邮政编码:314050);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 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嘉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信息发布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信息发布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信息发布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2.各类综合规划、专项发展规划;

3.各行业经济和发展的统计数据;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收费方式及咨询电话;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具体要求和实施情况;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7.重点项目介绍及进展情况;

8.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9.各类行政处罚事项;

10.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11.各类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1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5.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四)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

(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各级各类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及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上门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索取信息,各乡镇(街道)在便民服务窗口、社区服务(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置相应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114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电话查询点;

(四)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政府公报、广播、电视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信息发布机关应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信息发布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发布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事项,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信息发布机关的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嘉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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