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市体〔2017〕6号-有效)
    发布日期:2022-09-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体育局(教文体局):

    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提高青少年体育技能、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以及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现将《嘉兴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体育局

    2017年1月17日



    嘉兴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和《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浙体青〔2015〕29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发展,促进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结合嘉兴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体育协会、社区等创建的,以满足周边青少年课余体育健身需求,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为主要目标,培养和发现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初步建成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主要任务的公益性社会化体育组织。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逐级申报,择优推荐。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建工作,积极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创建县(市、区)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推荐申报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选拔优秀单位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而形成从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逐级申报制度;

    (二)注重质量,均衡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审批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只有通过达标创建,具备了基本条件,并经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方有资格申报。同时,根据区域均衡发展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坚持开展创建成效检查评估,组织评选、推荐年度优秀市、级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对于年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从而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四条  申办条件

    (一)申报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

    2、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具备独立法人代表资格以及单独账户的单位;

    3、有固定办公场所、依托单位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4、内设机构健全,有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至少有1名专(兼)职的管理干部(不含会计人员),至少有5名从事青少年体育教育、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并与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已制定较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会员注册、财务管理、场地设施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岗位职责、会员档案管理等),并能有效落实执行

    6、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具有广泛组织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培训、竞赛和夏(冬)令营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已创建为县(市、区)级青少年俱乐部一年以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尚未开展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的;

    2、场地设施尚未对公众开放或不能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3、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市体育局每年受理截止日期为3月20日前。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我评估基础上,填写申报书和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和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需报送电子版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书》及创办单位承诺书;

    (2)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理由、可行性分析、实施步骤、效益预测及保障措施;

    (3)场地设施清单和对外开放证明材料;

    (4)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5)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6)经费预算(须分列各项目的支出预算)。

    2、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并择优于次年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受理。市体育局按照受理标准(申报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出具书面受理单;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二)评审

    市体育局组织进行申报材料的复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审结果。

    (三)公示

    评审结果在嘉兴市体育局官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四)公布

    市体育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第七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级俱乐部,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对市级青少年俱乐部实施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等办法措施。采取创建单位自查、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对照《嘉兴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分标准》执行(见附件2《嘉兴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细则》)。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青少年俱乐部年度检查与评估,将辖区内俱乐部年度检查评估结果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九条  实行分级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制度,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将直接撤销其命名。对活动开展不正常、作用发挥不明显、年度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评估仍无改进的,撤销其命名。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撤销,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局核准后,由省体育局撤销其命名;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按管理权限,由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撤销其命名,或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其命名。

    第十条  俱乐部每年经评估达到《嘉兴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细则》评估分值80分以上的,评定为年度优秀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命名的市级俱乐部应保证收入合法,资金使用规范,各类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费收入不得用于除俱乐部自身发展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俱乐部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三)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四)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俱乐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资助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场馆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器材添置、形象宣传,开展培训、训练、比赛、业务交流,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报酬,办公经费等开支。经营性收入只能用于促进俱乐部的建设与发展,不得作为利润在管理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

    第十四条  凡利用资助经费组织的活动均冠以“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义务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缓拨款或撤销资助奖励:

    (一)资助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劳务费和日常公用支出;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支出项目内容;

    (三)未按要求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四)财会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五)提供的资金使用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六)资助奖励资金尚未启用,不作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青少年俱乐部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俱乐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业务指导,做好规划、创建、申报、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级俱乐部的监督管理,督促俱乐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俱乐部资金使用情况监管促进俱乐部健康科学发展。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嘉兴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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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体育局(教文体局):

    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提高青少年体育技能、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以及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现将《嘉兴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体育局

    2017年1月17日



    嘉兴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和《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浙体青〔2015〕29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发展,促进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结合嘉兴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体育协会、社区等创建的,以满足周边青少年课余体育健身需求,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为主要目标,培养和发现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初步建成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主要任务的公益性社会化体育组织。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逐级申报,择优推荐。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建工作,积极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创建县(市、区)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推荐申报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选拔优秀单位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而形成从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逐级申报制度;

    (二)注重质量,均衡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审批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只有通过达标创建,具备了基本条件,并经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方有资格申报。同时,根据区域均衡发展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坚持开展创建成效检查评估,组织评选、推荐年度优秀市、级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对于年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从而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四条  申办条件

    (一)申报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

    2、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具备独立法人代表资格以及单独账户的单位;

    3、有固定办公场所、依托单位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4、内设机构健全,有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至少有1名专(兼)职的管理干部(不含会计人员),至少有5名从事青少年体育教育、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并与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已制定较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会员注册、财务管理、场地设施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岗位职责、会员档案管理等),并能有效落实执行

    6、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具有广泛组织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培训、竞赛和夏(冬)令营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已创建为县(市、区)级青少年俱乐部一年以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尚未开展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的;

    2、场地设施尚未对公众开放或不能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3、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市体育局每年受理截止日期为3月20日前。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我评估基础上,填写申报书和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和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需报送电子版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书》及创办单位承诺书;

    (2)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理由、可行性分析、实施步骤、效益预测及保障措施;

    (3)场地设施清单和对外开放证明材料;

    (4)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5)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6)经费预算(须分列各项目的支出预算)。

    2、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并择优于次年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受理。市体育局按照受理标准(申报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出具书面受理单;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二)评审

    市体育局组织进行申报材料的复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审结果。

    (三)公示

    评审结果在嘉兴市体育局官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四)公布

    市体育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第七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级俱乐部,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对市级青少年俱乐部实施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等办法措施。采取创建单位自查、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对照《嘉兴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分标准》执行(见附件2《嘉兴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细则》)。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青少年俱乐部年度检查与评估,将辖区内俱乐部年度检查评估结果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九条  实行分级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制度,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将直接撤销其命名。对活动开展不正常、作用发挥不明显、年度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评估仍无改进的,撤销其命名。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撤销,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局核准后,由省体育局撤销其命名;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按管理权限,由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撤销其命名,或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其命名。

    第十条  俱乐部每年经评估达到《嘉兴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细则》评估分值80分以上的,评定为年度优秀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命名的市级俱乐部应保证收入合法,资金使用规范,各类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费收入不得用于除俱乐部自身发展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俱乐部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三)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四)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俱乐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资助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场馆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器材添置、形象宣传,开展培训、训练、比赛、业务交流,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报酬,办公经费等开支。经营性收入只能用于促进俱乐部的建设与发展,不得作为利润在管理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

    第十四条  凡利用资助经费组织的活动均冠以“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义务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缓拨款或撤销资助奖励:

    (一)资助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劳务费和日常公用支出;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支出项目内容;

    (三)未按要求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四)财会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五)提供的资金使用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六)资助奖励资金尚未启用,不作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青少年俱乐部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俱乐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业务指导,做好规划、创建、申报、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级俱乐部的监督管理,督促俱乐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俱乐部资金使用情况监管促进俱乐部健康科学发展。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嘉兴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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