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嘉兴市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和反兴奋剂工作,保障各项体育竞赛安全、有序、公正、顺利进行,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嘉兴市体育局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嘉兴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赛单位及其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随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体育竞赛规程规则,严格执行赛风赛纪管理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服从赛区管理,自觉维护竞赛秩序,遵循公平竞赛原则,保证体育竞赛活动安全、顺利实施。

    第四条 组委会及裁判员、仲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竞赛纪律,严格落实公平竞赛要求,规范竞赛组织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有序举办。

    第五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必须尊重事实、公平公正、执行从严,坚持说服教育与行为处罚相结合,坚决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违规违纪的情形

    第七条  运动员(队)违规违纪主要表现参赛资格弄虚作假,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消极比赛、假赛或者比赛开始以后无故弃权;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等情况;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管理规定等其他情况。

    第八条  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违规违纪主要表现为在赛区生活、训练、比赛中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私下同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等进行有碍比赛公平、公正的联系和接触,送礼给相关人员;对判罚有异议,不按程序进行申诉;干扰工作、扰乱赛场秩序等其他情况。

    第九条  裁判员的违规违纪主要表现为向外泄露裁判员业务会议上未经研究定案的事项;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比赛期间擅自离岗或不执行工作安排;多次错判、漏判,或有意偏袒一方;接受运动队礼金礼品、宴请和消费娱乐等活动;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利用裁判职权干扰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等其他情况。

    第三章  运动员(队)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条 运动员(队)在赛区发生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若干场、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的处理;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全市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等暴力行为的,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取消已获比赛成绩等处理,并在全市或赛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运动队在比赛中发生集体打架斗殴行为,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全市体育比赛 1-2 年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认定时间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比赛开始前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不予补报换人;

    (二)比赛期间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运动员后续比赛资格,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个人项目中取消成绩和名次,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

    (三)比赛结束后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个人项目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和名次,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取消该运动队成绩。

    (四)凡属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该运动队全市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练员和运动员禁赛 2 年处理。

    第十四条 运动员(队)消极比赛、假赛或者比赛开始以后无故弃权的,取消比赛成绩,并取消其参加该项比赛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对比赛造成干扰者,除前款处理外,还将取消该运动员(队)全市体育比赛 1-2 年参赛资格或市运会参赛资格。

    第十五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运动员(队)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 5 分钟的(赛前由规程、规则或特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即判为罢赛。凡罢赛的,取消罢赛运动员(队)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该运动员(队)体育比赛参赛资格 1 年;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市运会参赛资格。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行为视同罢赛。

    第四章 领队、教练员及随队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六条 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比赛中要扎实做好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守赛区各项管理制度。如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比赛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赛区通报批评或取消带队工作资格。

    第十七条 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私下同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等进行有碍比赛公平、公正的联系和接触,不得送礼给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教练员临场指挥资格、取消赛区工作资格、赛区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运动员(队)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事件的,一律追究领队、教练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二)赛区通报批评;

    (三)全市通报批评;

    (四)取消全市体育比赛参赛资格 1-2 年;

    (五)取消市运会参赛资格;

    (六)禁止参与全市体育比赛。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属于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的,从重处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比赛中,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的,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的,第一次由裁判员或比赛监督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则由比赛组委会(竞委会)取消本次(场)比赛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领队、教练员对判罚有异议,不按程序进行申诉,以错误言行诱导运动员或观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运动员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停止临场工作资格;

    (二)赛区通报批评;

    (三)全市通报批评;

    (四)取消全市体育比赛参赛资格 1-2 年;

    (五)取消市运会参赛资格。

    以上处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家长、亲友有违反上述规定、干扰赛场秩序、影响公平竞赛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禁止观赛、取消与其相关运动员继续比赛资格或成绩处理;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一律追究领队、教练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队、教练员诱导怂恿运动员家长对比赛结果或组队参加上级比赛资格等问题进行无理上访、信访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五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员工作资格:

    1.对观众、运动员(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言行;

    3.向外泄露裁判员业务会议上未经研究定案的事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下一年度全市体育比赛或省运会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比赛期间擅自离岗或不执行裁判长、副裁判长工作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或有意偏袒一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身禁止全市体育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并通报裁判员审批管理单位,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1.接受运动队礼金礼品、宴请和消费娱乐等活动;

    2.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

    4.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对严重违纪的裁判员,主办单位应将违纪事实及处理情况,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

    第六章  申诉投诉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对其他代表队参赛运动员资格有疑义,以及对竞赛有关部门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投诉。反映裁判员、裁判长等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可向赛会设立的竞赛监督委员会提出投诉。裁判员依据各项目《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对裁判员判罚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投诉应提交有领队签字的申诉(投诉)书、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申诉时间规定。凡无领队签字、不能提交证据或超出时间规定的申诉(投诉),视为无效申诉(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投诉,原则上截止到赛前组委会(联席会)会议结束。如开赛后对运动员冒名顶替问题投诉,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 1 小时内提出;对处理结果的投诉,截止时间为处理件送达后 3 天(72 小时)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比赛组委会竞赛监督委员会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类违规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投诉。比赛组委会资格审查组监督管理运动员(队)参赛资格,并接受各运动队对运动员(队)资格问题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资格审查组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竞赛组、裁判组赛后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办法,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理决定由竞赛组委会发布。

    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全市体育比赛 1-2 年参赛资格、取消参赛资格以及禁止参加全市体育比赛等处理的,需报市体育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比赛现场的证人、证言和图片、音像等资料可作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比赛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由肇事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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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和反兴奋剂工作,保障各项体育竞赛安全、有序、公正、顺利进行,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嘉兴市体育局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嘉兴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赛单位及其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随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体育竞赛规程规则,严格执行赛风赛纪管理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服从赛区管理,自觉维护竞赛秩序,遵循公平竞赛原则,保证体育竞赛活动安全、顺利实施。

    第四条 组委会及裁判员、仲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竞赛纪律,严格落实公平竞赛要求,规范竞赛组织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有序举办。

    第五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必须尊重事实、公平公正、执行从严,坚持说服教育与行为处罚相结合,坚决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违规违纪的情形

    第七条  运动员(队)违规违纪主要表现参赛资格弄虚作假,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消极比赛、假赛或者比赛开始以后无故弃权;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等情况;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管理规定等其他情况。

    第八条  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违规违纪主要表现为在赛区生活、训练、比赛中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私下同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等进行有碍比赛公平、公正的联系和接触,送礼给相关人员;对判罚有异议,不按程序进行申诉;干扰工作、扰乱赛场秩序等其他情况。

    第九条  裁判员的违规违纪主要表现为向外泄露裁判员业务会议上未经研究定案的事项;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比赛期间擅自离岗或不执行工作安排;多次错判、漏判,或有意偏袒一方;接受运动队礼金礼品、宴请和消费娱乐等活动;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利用裁判职权干扰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等其他情况。

    第三章  运动员(队)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条 运动员(队)在赛区发生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若干场、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的处理;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全市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等暴力行为的,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取消已获比赛成绩等处理,并在全市或赛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运动队在比赛中发生集体打架斗殴行为,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全市体育比赛 1-2 年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认定时间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比赛开始前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不予补报换人;

    (二)比赛期间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运动员后续比赛资格,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个人项目中取消成绩和名次,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

    (三)比赛结束后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个人项目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和名次,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取消该运动队成绩。

    (四)凡属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该运动队全市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练员和运动员禁赛 2 年处理。

    第十四条 运动员(队)消极比赛、假赛或者比赛开始以后无故弃权的,取消比赛成绩,并取消其参加该项比赛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对比赛造成干扰者,除前款处理外,还将取消该运动员(队)全市体育比赛 1-2 年参赛资格或市运会参赛资格。

    第十五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运动员(队)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 5 分钟的(赛前由规程、规则或特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即判为罢赛。凡罢赛的,取消罢赛运动员(队)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该运动员(队)体育比赛参赛资格 1 年;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市运会参赛资格。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行为视同罢赛。

    第四章 领队、教练员及随队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六条 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比赛中要扎实做好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守赛区各项管理制度。如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比赛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赛区通报批评或取消带队工作资格。

    第十七条 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私下同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等进行有碍比赛公平、公正的联系和接触,不得送礼给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教练员临场指挥资格、取消赛区工作资格、赛区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运动员(队)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事件的,一律追究领队、教练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二)赛区通报批评;

    (三)全市通报批评;

    (四)取消全市体育比赛参赛资格 1-2 年;

    (五)取消市运会参赛资格;

    (六)禁止参与全市体育比赛。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属于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的,从重处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比赛中,领队、教练员、随队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的,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的,第一次由裁判员或比赛监督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则由比赛组委会(竞委会)取消本次(场)比赛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领队、教练员对判罚有异议,不按程序进行申诉,以错误言行诱导运动员或观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运动员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停止临场工作资格;

    (二)赛区通报批评;

    (三)全市通报批评;

    (四)取消全市体育比赛参赛资格 1-2 年;

    (五)取消市运会参赛资格。

    以上处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家长、亲友有违反上述规定、干扰赛场秩序、影响公平竞赛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禁止观赛、取消与其相关运动员继续比赛资格或成绩处理;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一律追究领队、教练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队、教练员诱导怂恿运动员家长对比赛结果或组队参加上级比赛资格等问题进行无理上访、信访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五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员工作资格:

    1.对观众、运动员(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言行;

    3.向外泄露裁判员业务会议上未经研究定案的事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下一年度全市体育比赛或省运会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比赛期间擅自离岗或不执行裁判长、副裁判长工作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或有意偏袒一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身禁止全市体育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并通报裁判员审批管理单位,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1.接受运动队礼金礼品、宴请和消费娱乐等活动;

    2.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

    4.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对严重违纪的裁判员,主办单位应将违纪事实及处理情况,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

    第六章  申诉投诉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对其他代表队参赛运动员资格有疑义,以及对竞赛有关部门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投诉。反映裁判员、裁判长等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可向赛会设立的竞赛监督委员会提出投诉。裁判员依据各项目《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对裁判员判罚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投诉应提交有领队签字的申诉(投诉)书、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申诉时间规定。凡无领队签字、不能提交证据或超出时间规定的申诉(投诉),视为无效申诉(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投诉,原则上截止到赛前组委会(联席会)会议结束。如开赛后对运动员冒名顶替问题投诉,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 1 小时内提出;对处理结果的投诉,截止时间为处理件送达后 3 天(72 小时)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比赛组委会竞赛监督委员会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类违规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投诉。比赛组委会资格审查组监督管理运动员(队)参赛资格,并接受各运动队对运动员(队)资格问题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资格审查组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竞赛组、裁判组赛后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办法,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理决定由竞赛组委会发布。

    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全市体育比赛 1-2 年参赛资格、取消参赛资格以及禁止参加全市体育比赛等处理的,需报市体育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比赛现场的证人、证言和图片、音像等资料可作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比赛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由肇事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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