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
项目宣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促进体育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包括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健身器材、全民健身活动及青少年体育活动、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和竞技体育竞赛及训练保障等。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应使用的标志、文字、标牌(以下简称资助标牌)的设计及安装规范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发布(标牌设计及安装规范详见附件)。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宣传、督查联席工作机制。由市体育局分管领导,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等组成工作联络小组,联系对接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实施
(一)每年6月30日前,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进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布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项目时间及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信息。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信息告知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
(二)每年6月30日前,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至少一家当地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上发布上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以及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项目实施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代为发布信息。
(三)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和购置的体育健身器材,各类运动及比赛场馆设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采购规范设计并安装体育彩票资助标牌的器材。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设施和器材上安装中国体育彩票标志,在场地设施和健身器材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中国体育彩票资助”标牌,并在体育场馆醒目处提供相应广告位置,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
(四)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资助或以公益金资助为主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各类竞技体育竞赛和训练保障活动,以及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全民健身培训、科研、宣传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中国体育彩票”作为活动冠名。
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展示“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横幅、路旗、广告牌、资助标牌等,并将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列为组委会组成单位或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告知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参与现场活动,共同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五)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运动队,应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需要,积极参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活动。
(六)组织宣传报道时,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共同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资助项目宣传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体育工作考核范围。
(二)市体育局及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将公益金宣传计划及实施方案纳入资助项目审核条件,并监督落实。申请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与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协商,共同制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三)市体育局及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将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纳入本部门年度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内容,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宣传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在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义务时,应充分听取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的意见。
对没有达到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工作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该单位资助项目申请的体育部门应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酌情核减资助项目资金等处分。
第七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嘉兴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
项目宣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促进体育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包括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健身器材、全民健身活动及青少年体育活动、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和竞技体育竞赛及训练保障等。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应使用的标志、文字、标牌(以下简称资助标牌)的设计及安装规范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发布(标牌设计及安装规范详见附件)。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宣传、督查联席工作机制。由市体育局分管领导,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等组成工作联络小组,联系对接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实施
(一)每年6月30日前,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进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布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项目时间及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信息。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信息告知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
(二)每年6月30日前,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至少一家当地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上发布上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以及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项目实施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代为发布信息。
(三)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和购置的体育健身器材,各类运动及比赛场馆设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采购规范设计并安装体育彩票资助标牌的器材。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设施和器材上安装中国体育彩票标志,在场地设施和健身器材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中国体育彩票资助”标牌,并在体育场馆醒目处提供相应广告位置,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
(四)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资助或以公益金资助为主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各类竞技体育竞赛和训练保障活动,以及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全民健身培训、科研、宣传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中国体育彩票”作为活动冠名。
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展示“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横幅、路旗、广告牌、资助标牌等,并将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列为组委会组成单位或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告知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参与现场活动,共同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五)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运动队,应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需要,积极参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活动。
(六)组织宣传报道时,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共同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资助项目宣传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体育工作考核范围。
(二)市体育局及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将公益金宣传计划及实施方案纳入资助项目审核条件,并监督落实。申请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与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协商,共同制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三)市体育局及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将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纳入本部门年度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内容,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宣传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在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义务时,应充分听取市体育彩票管理服务中心的意见。
对没有达到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工作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该单位资助项目申请的体育部门应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酌情核减资助项目资金等处分。
第七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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