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联办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 号)和《浙江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体训〔2021〕268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嘉兴市青少年(儿童)业余训练多元体系,全面优化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机制和培养模式,增强为国增光、为嘉添彩的使命感、责任感,促进教育、体育、社会的有机结合,构建体教融合和社会办体育的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联办范围
第二条 市体育局(含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等)与相关单位联办运动队(以下简称“市联办运动队”)。市联办运动队以省运会项目为主,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比赛项目为辅,也可以是一个项目中的若干组别或若干小项。联办单位主要包括县(市、区)和经开区体育部门、县(市、区)少体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可以是一方或多方参与,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三章 联办任务
第三条 市联办运动队的主要任务是发挥项目龙头作用,为国家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承担向上级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代表嘉兴市参加省级及以上的体育竞赛的任务,全面带动运动项目开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联办条件
第四条 申请市联办运动队的单位原则上需获得所在地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认可,并能积极争取所在地体育、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
第五条 联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的布局申请联办项目。
第六条 联办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师资力量、器材设施,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保障学生文化学习,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对运动员因外出训练、比赛等造成的缺课给予适当补课。
第七条 申请举办市联办运动队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运动队管理、训练和服务保障水平;能够强化运动队思想作风建设,确保运动队干干净净参赛,牢固树立拿道德金牌和干净金牌的意识,强化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等工作;具备开展科学训练,并提供良好科医后勤保障的能力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市联办运动队的企业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稳定的经营收益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
第五章 联办程序
第九条 发布清单。市体育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市联办运动队项目清单,县(市、区)和经开区体育部门、县(市、区)少体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可对在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提出联办市运动队的申请。
第十条 开展申报。申报单位经所在地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联办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联办的项目、目标任务、训练场馆设施条件、组织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后备人才梯队情况、服务保障(包括运动员文化教育、后勤、医疗等)、经费保障及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审核评估。市体育局受理联办方书面申请后,会同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或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等对申请联办项目进行审核、实地考察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市联办运动队可行性。
第十二条 认定命名。根据“公平竞争、综合评估、择优入选”的原则确定联办单位及项目,对申报内容均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命名。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联办单位获得批准市联办运动队后,负责项目管理的市体育局、联办的县(市、区)体育部门、联办项目单位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并明确合作事宜。联办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联办方式、目标任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管理、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章 职责权利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含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等)、市教育局的职责权利:
1.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负责市联办运动队的统筹规划、审核设立、考核监管等工作。
2.市体育局对训练成绩、输送效益突出的联办单位在训练经费、器材设备等方面重点扶持。市联办运动队代表嘉兴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参赛经费和参加省运会及以上相关比赛的奖励按市体育局有关办法执行。
3.市联办运动队项目为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布局项目的,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负责运动队所需的伙食补助。根据运动项目教练情况,视情给予联办单位教练力量支持。
4.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协助市体育局对联办市运动队开展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联办单位的职责权利:
1.联办单位应加强党的领导,强化联办队伍党建工作,不断提升体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联办单位须接受嘉兴市体育局及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等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2.联办单位全面负责运动队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运动队组建所需的机构、人员、训练场地、器材设施、经费、教育、医疗等条件的落实,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训练、学习条件和环境,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训练和生活的正常有序,鼓励运动队开展集训、外训。
3.联办单位应加强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梯队建设,积极开展选材组队、训练备战,按规定及时办理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和报名参赛等工作。市联办运动队取得省级及以上比赛成绩归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所属体育部门。
4.联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市反兴奋剂及赛风赛纪各项规定,坚决执行兴奋剂问题“一票否决制”。联办市运动队如出现兴奋剂、赛风赛纪和安全问题,联办单位将承担主体责任。
5.联办单位享受市体育局关于市联办运动队的相关政策,包括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享受一定经费补助和奖励,参加相关培训、学习、会议、活动等,可按协议约定并经市体育局同意后开展相应宣传。
第七章 招生管理
第十六条 市联办运动队根据项目特点,如有必要跨县(市、区)招收一定比例学生的,应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经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联合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联办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相关手续,代表资格必须为嘉兴市。
第八章 训练竞赛
第十八条 市联办运动队应当贯彻“选好苗子、打好基础、扎实训练、努力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基础训练和输送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参加专项训练的学生每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每个训练日不少于2个小时的集中训练。
第十九条 市联办运动队学生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活动,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体育和教育部门按照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九章 教练员
第二十条 市联办运动队的教练员要热爱体育事业,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运动训练,协助做好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联办运动队聘任的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可以按相关规定聘请兼职教师、教练员任教。鼓励特招高水平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师和运动队的教练员。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目标任务与绩效考核,接受体育、教育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坚持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突出办队效益,促使市联办运动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管理保障、教学训练、训练经费、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考评小组每2年一次对“市队联办”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适时调整相关补助经费。省运会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联办单位按浙江省运动会的周期,根据当地条件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四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联办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 号)和《浙江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体训〔2021〕268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嘉兴市青少年(儿童)业余训练多元体系,全面优化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机制和培养模式,增强为国增光、为嘉添彩的使命感、责任感,促进教育、体育、社会的有机结合,构建体教融合和社会办体育的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联办范围
第二条 市体育局(含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等)与相关单位联办运动队(以下简称“市联办运动队”)。市联办运动队以省运会项目为主,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比赛项目为辅,也可以是一个项目中的若干组别或若干小项。联办单位主要包括县(市、区)和经开区体育部门、县(市、区)少体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可以是一方或多方参与,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三章 联办任务
第三条 市联办运动队的主要任务是发挥项目龙头作用,为国家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承担向上级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代表嘉兴市参加省级及以上的体育竞赛的任务,全面带动运动项目开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联办条件
第四条 申请市联办运动队的单位原则上需获得所在地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认可,并能积极争取所在地体育、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
第五条 联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的布局申请联办项目。
第六条 联办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师资力量、器材设施,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保障学生文化学习,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对运动员因外出训练、比赛等造成的缺课给予适当补课。
第七条 申请举办市联办运动队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运动队管理、训练和服务保障水平;能够强化运动队思想作风建设,确保运动队干干净净参赛,牢固树立拿道德金牌和干净金牌的意识,强化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等工作;具备开展科学训练,并提供良好科医后勤保障的能力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市联办运动队的企业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稳定的经营收益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
第五章 联办程序
第九条 发布清单。市体育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市联办运动队项目清单,县(市、区)和经开区体育部门、县(市、区)少体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可对在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提出联办市运动队的申请。
第十条 开展申报。申报单位经所在地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联办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联办的项目、目标任务、训练场馆设施条件、组织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后备人才梯队情况、服务保障(包括运动员文化教育、后勤、医疗等)、经费保障及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审核评估。市体育局受理联办方书面申请后,会同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或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等对申请联办项目进行审核、实地考察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市联办运动队可行性。
第十二条 认定命名。根据“公平竞争、综合评估、择优入选”的原则确定联办单位及项目,对申报内容均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命名。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联办单位获得批准市联办运动队后,负责项目管理的市体育局、联办的县(市、区)体育部门、联办项目单位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并明确合作事宜。联办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联办方式、目标任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管理、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章 职责权利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含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等)、市教育局的职责权利:
1.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负责市联办运动队的统筹规划、审核设立、考核监管等工作。
2.市体育局对训练成绩、输送效益突出的联办单位在训练经费、器材设备等方面重点扶持。市联办运动队代表嘉兴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参赛经费和参加省运会及以上相关比赛的奖励按市体育局有关办法执行。
3.市联办运动队项目为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布局项目的,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负责运动队所需的伙食补助。根据运动项目教练情况,视情给予联办单位教练力量支持。
4.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协助市体育局对联办市运动队开展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联办单位的职责权利:
1.联办单位应加强党的领导,强化联办队伍党建工作,不断提升体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联办单位须接受嘉兴市体育局及市体育局直属市级训练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协会等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2.联办单位全面负责运动队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运动队组建所需的机构、人员、训练场地、器材设施、经费、教育、医疗等条件的落实,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训练、学习条件和环境,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训练和生活的正常有序,鼓励运动队开展集训、外训。
3.联办单位应加强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梯队建设,积极开展选材组队、训练备战,按规定及时办理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和报名参赛等工作。市联办运动队取得省级及以上比赛成绩归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所属体育部门。
4.联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市反兴奋剂及赛风赛纪各项规定,坚决执行兴奋剂问题“一票否决制”。联办市运动队如出现兴奋剂、赛风赛纪和安全问题,联办单位将承担主体责任。
5.联办单位享受市体育局关于市联办运动队的相关政策,包括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享受一定经费补助和奖励,参加相关培训、学习、会议、活动等,可按协议约定并经市体育局同意后开展相应宣传。
第七章 招生管理
第十六条 市联办运动队根据项目特点,如有必要跨县(市、区)招收一定比例学生的,应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经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联合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联办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相关手续,代表资格必须为嘉兴市。
第八章 训练竞赛
第十八条 市联办运动队应当贯彻“选好苗子、打好基础、扎实训练、努力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基础训练和输送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参加专项训练的学生每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每个训练日不少于2个小时的集中训练。
第十九条 市联办运动队学生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活动,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体育和教育部门按照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九章 教练员
第二十条 市联办运动队的教练员要热爱体育事业,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运动训练,协助做好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联办运动队聘任的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可以按相关规定聘请兼职教师、教练员任教。鼓励特招高水平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师和运动队的教练员。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目标任务与绩效考核,接受体育、教育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坚持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突出办队效益,促使市联办运动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管理保障、教学训练、训练经费、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考评小组每2年一次对“市队联办”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适时调整相关补助经费。省运会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联办单位按浙江省运动会的周期,根据当地条件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四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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